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8********,汉族,小学肄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务农,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楼**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薛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薛某乙、谭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1日18时至次日0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谭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50余人,以要求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芝麻墩派出所释放被传唤到案的张某甲、张某乙为由,聚众围堵芝麻墩派出所办公楼,冲击芝麻墩派出所办案区,造成办案区部分设备损毁,5起警情无法处警或延误处警,张某甲、张某乙被迫被转移出派出所等严重后果。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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