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3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9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厂大门被封堵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着孩子前往**厂大门口参与封堵活动。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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