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市点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大道**号**单元**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020年5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7月25日、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7月11日、9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范某某购买龙海煤矿股东李某某持有的30%股份后,与另一股东胡某某(另案处理)因股权转让和经营煤矿等问题发生纠纷。7月31日,刘某某带领陈某某、官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吴某某带领被告人刘某某与范某某一起来到位于长阳县都镇湾镇的龙海煤矿封矿锁门。胡某某闻讯后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二十余人前来护矿。次日,刘某某、吴某某、范某某也分别邀约人员或指使他人邀约人员到龙海煤矿准备实施械斗。刘某某邀约被告人涂某某、吴某某,涂某某邀约董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邀约被告人祁某某,吴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祁某某邀约张某某、聂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受邀人员共一百余人分别乘船到达矿场后,陈某某、官某某为众人发放砍刀、斧头、钢管等工具,并分发白色毛巾系在手臂上以防误伤。刘某某、吴某某带领人员持械将工棚、会议室围住,指使向某某、陈某某向李某某方人员喊话不得抵抗,邓某某、官某某则采取刀架脖子等方式驱赶李某某方人员到室外空地抱头下蹲,代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磨刀示威,对不服从的煤矿副矿长向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得知公安民警赶往矿场后,双方人员离开龙海煤矿。
2、2009年8月,兴业公司承接到长阳新城项目清场项目,被告人吴某某将清场工作交由被告人涂某某负责。10月15日,吴某某组织涂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会,安排第二天的清场事宜,由涂某某负责全部清场工作,刘某某及张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指挥挖掘机,由陈某某等人对部分邀约人员安排食宿,并派发香烟。10月16日上午,涂某某等施工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人共八十余名组织人员开始清场,被告人祁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到场助威。清场过程中,村民何某某及妻李某某为保护自己的土地,站在自家农田里,清场人员将二人按倒后抬走,扔到坎上公路边,刘某某指挥装载机强行将农田推平;何某甲之女何某乙拿相机拍摄,清场人员抓住其头发按倒在地并抢夺相机。村民官某甲、官某乙等人因补偿较低予以阻拦,施工人员简某某(另案处理)对官某乙拳打脚踢、丁某某用石头砸官某乙头部,致二人受伤。清场至村民曾某某土地时,曾某某等人站在田边的柑橘树旁,手提金龙鱼油壶,将壶中燃料泼洒在自己的颈部和胸部,身边放有从自家搬来的四个液化气罐,保护自己的土地。清场人员向曾某某等人围拢时,曾某某用打火机点着了液化气罐,然后将自己点燃,消防人员当即将火扑灭。村民官某丙、张某某相继点着液化气罐,清场人员将张元清摔倒在地,与官某甲、官某乙等人发生打斗,在多名清场人员围向官某乙时,官某乙将液化气罐推到,被地面明火引燃,站在旁边的曾某某被再次点燃,曾某某全身着火后乱跑,消防人员迅速将曾某某身上大火扑灭,随即曾某某被120接走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受邀后虽坐船前往,但还未到达龙海煤矿中心案发现场就看见上面有人下来,后离开。在寻衅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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