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现住长沙市**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25日)。
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3日晚,李某某、周某某、喻某某(上述人员现均已被判刑)等人在西湖管理区**镇“**KTV”一包厢内唱歌喝酒,第一次来西湖管理区**镇“**KTV”唱歌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上完厕所后,走错包厢误入李某某等人唱歌的包厢里,后在“**KTV”服务员引导下回到自已的包厢。张某某就把自己走错包厢的事告诉黄某某,黄某某怕张某某在西湖惹麻烦,就带着张某某去了李某某唱歌的包厢递烟、敬酒。在敬酒的过程中,李某某要黄某某、张某某滚出去,当时黄某某、张某某觉得被李某某当众羞辱了,很没面子,就想报复李某某。于是黄某某和张某某便打电话联系了同村的胡某某,要胡某某带一把砍刀赶到了“**KTV”,张某某接过胡某某的砍刀后,和黄某某在“**KTV”门口的停车场守候,准备报复李某某。被阳某甲等人发现后,在阳某甲的劝说下,张某某便将砍刀交给了阳某甲。接着阳某甲又打电话叫来认识李某某的阳某乙、唐某某等人准备带黄某某、张某某准备找李某某讲和。此时李某某、喻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也正好从歌厅出来,双方一见面,李某某就对唐某某、黄某某、阳某甲、张某某等人进行挑衅,导致双方发生群殴,致使阳某甲的后背被人捅了两刀,李某某左拇指被刀划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犯罪嫌疑人阳某甲、同案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有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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