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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于2020年6月18日解回建水县看守所侦查。

本案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已另案处理)、朱某某等人分别看守着建水爱尚纯K KTV零公里店和建水大道店的场子收取保护费。后来,李某甲又将零公里店的场子看守权给了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白某某等人看守爱尚纯K KTV零公里店的场子之后,为得到爱尚纯K建水大道店的场子看守权,与原看场子的朱某某方发生了矛盾。为争夺场子的看守权,2015年7月6日晚上,白某某邀约了郭某某、李某乙等人到建水大道爱尚纯K KTV喝酒唱歌,同时也电话联系朱某某让其在KTV里面等着他谈场子的看守情况。为防止白某某等人来争夺场子,朱某某、许某甲分别提前邀约了许某乙(已另案处理)、刘某某、李某丙等人持械在KTV停车场里等候。在爱尚纯K唱歌过程中,白某某等人看到朱某某在建水大道爱尚纯K停车场门口后,遂召集人员去打朱某某。之后白某某方的三、四个伙子手持钢管、砍刀朝着朱某某追砍,朱某某看到后便往停车场内跑,在停车场内等候的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某等人看到朱某某被人追砍后,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朝着对方追打,双方在爱尚纯K停车场发生持械斗殴,因白某某方准备不足,被朱某某方冲散后便转身逃离了。

在建水大道爱尚纯K KTV停车场打架之后,朱某某与白某某各自不服对方,随即在电话中邀约到陈官草海滋新寨路口打架。 同时,白某某将在爱尚KTV建水大道店斗殴情况及与朱某某邀约在新寨斗殴的情况告知邓某某(已另案处理)。7月7日凌晨,朱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等人乘坐朱某某的三菱车回陈官家中各自准备打架时所需的工具,之后朱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分别把从各自家中所拿到的三尖叉、钢管、砍刀等工具放在其所开的三菱车车上。在回陈官准备工具的同时,朱某某和许某甲让在爱尚纯K KTV参与打架的刘某某等人在KTV等候,过会有车辆拉他们到重新邀约打架的地点集中,让李某丙开车去拉邀约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员,接着朱某某、许某甲又分别邀约了许某丙、吴某某(已另案处理)、许某丁、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让被邀约的人都到陈宫象冲河河埂的攀枝花树脚集中。所有被邀约参与打架的人都到攀枝花树脚集中后,朱某某等人让没有工具的人员到其三菱车上拿工具,其和许某乙、许某甲、李某丙、刘某某等人在一起商量打架的对策,经过商量后,由朱某某和李某丙各自开车拉着人先到草海滋新寨路口查看对方的情况,朱某某所开的三菱车排在第一,其余所有车辆尾随其后。许某丙等人因坐不上车子,所以也骑着自己的电动车跟在车子后面往打架现场赶。

朱某某等人驾车到达陈官新寨路口后,在车灯的照射下看到 白某某、邓某某方的人员都持械站在路上等着,随后对方的人便 持枪朝朱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射击,朱某某等人接着开车迎面朝 邓某某、白某某一方人员冲撞过去。车辆逼近后,邓某某、白某某方的人用手中的工具打砸车辆,因怕被车辆撞到,所以都跳进 公路两边的藕田里躲避,朱某某方的车辆停下后,朱某某、许某乙、刘某某、许某甲、曹某某、吴某某、许某丁、许某丙、李某丙、张某某等人都持械下车去找白某某、邓某某方的人打架,朱某某手持三尖叉,许某乙、刘某某、曹某某手持钢管,吴某某手持砍刀。在此过程中朱某某方的人因为找不到白某某、邓某某方的人,所以又从公路上捡石头往两边的藕田里面砸去,还不停的骂跳到田里的人,白某某方的李某乙后来从藕田里出来被发现,又被许文鸿等人持械打伤。因白某某和邓某某方的人员一直不从藕田出来。加之对方手里又有枪,朱某某怕继续呆在现场会吃亏,所以便组织着大家撤离现场。其在准备驾车离开现场时,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号牌为云G1****的三菱越野车无法启动,所以便弃车撤离现场。朱某某方撤离现场后,除了从爱尚纯K KTV过来的刘某某等人继续返回KTV外,其余人员都各自回家睡觉了。邓某某、白某某一方见朱某某等人离开后,便返回现场打砸朱某某所驾驶的三菱车,造成该车四只轮胎被多处戳通,前后挡风破璃被砸烂,车身左侧三块破璃被损毁。在砸车过程中白某某等人见有警车赶来,因来不及乘车逃跑便弃车逃离现场,邓某某等人则因车辆停放在红房子附近,见到警车往现场赶来随即驾车逃离。

建水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出警后,在现场查获车辆六辆(云 G1****警兴牌越野车、云GH****开瑞牌微型车、云GR****长安牌微型车、云GG****长安牌微型车、云GO****白色福田牌微型车、一辆蓝色无牌长安之星微型车),疑似火药枪1支,三尖叉18根,钢管2根,现场提取到已击发射钉弹1枚,未击发射钉弹2枚,经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乙伤情进行鉴定,许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号牌为云GU368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1379元。经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官新寨路口现场提取的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朱某某、许某乙、刘某某、许某甲、李某丙、许某丙、许某丁、 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为谋求团伙不正当经济利益,与白某某组织的人员争夺KTV场子的看守权,在人员密集的城区KTV门口斗殴之后,又组织大量人员持械在村寨路口大规模斗殴,已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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