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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晚上,麦某某(已判刑)因女朋友冯某某的事情,与黎某甲(已判刑)在QQ聊天发生争吵,后二人语言相互挑衅,约定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村公庙进行打斗。于是麦某某纠集黎某乙、欧某某(二人已判刑)以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四人另案处理)持摩托车防盗锁,黎某甲纠集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已判刑)以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持刀、棒球棍、水管,双方来到**公庙。在双方打起来之际,张某某见麦某某一方人多势众,心生害怕,于是其立刻逃离了打斗现场。在后来打斗的过程中,黎某甲头部、手指等部位受伤;吴某甲、吴某乙多处软组织损伤;梁某乙、梁某丁面部受伤。经鉴定,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甲、吴某乙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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