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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会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19时50分许,刘某某请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刘记活鱼庄二楼吃饭,汪某某、王某某二人有事提前下楼准备离开,当行至一楼吧台处因海某某、龙某某、等人在此结账堵住了出去的路,汪某某请对方让一下出去的路遭到海某某、等人无故殴打,王某某被打后返回二楼告诉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汪某某被人殴打,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下楼同海某某、龙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导致双方人员皆不同程度受伤。

经会东县公安局鉴定,刘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龙某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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