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天全县**镇**街**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石某某与王某甲因抖音评论多次发生争执。2019年9月26日晚,王某甲向石某某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谩骂,并相约在万州烤鱼店打架。王某甲、姚某某、高某某三人购买三瓶玻璃瓶的啤酒,王某甲又找来了菜刀一把,之后,王某甲持啤酒瓶、姚某某持啤酒瓶和菜刀、高某某持啤酒瓶与高某某邀约的李某某一起乘坐三轮车向万州烤鱼店铺出发。石某某、王某乙、旦某甲和旦某乙、杨某某从名雅KTV唱歌出来在万州烤鱼店喝酒吃宵夜,在知晓约架事情后,王某乙邀约了王某丙,旦某甲打电话给在派出所当辅警张某某,喊张某某带人到现场处置对方,张某某与同事兰某某开车到达现场,等待约半小时未见王某甲方到来,张某某、兰某某便先行离开。离开前,旦某甲从兰某某处获得警用装备催泪喷雾剂放在身上。之后不久,王某甲、姚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到达万州烤鱼店,直接走向正在万州烤鱼店铺外吃宵夜的石某某、旦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旦某乙等人,石某某、旦某乙起身与王某甲发生争执。旦某甲见双方扯起来后,便上前使用催泪喷雾剂向王某甲脸部喷射。王某甲在受到喷射后,持酒瓶乱打,打在姚某某头部后啤酒瓶破裂,王某甲使用碎酒瓶戳旦某乙腹部。同时王某乙、王某丙、旦某甲使用啤酒瓶、拳脚击打王某甲,姚某某在遭到啤酒瓶打击头部后,退到饭桌旁。王某丙在殴打王某甲时绊倒在地,背对姚某某。姚某某使用啤酒瓶打击王某丙头部,将王某丙打到在地。王某乙见王某丙打后持酒瓶与姚某某对打,姚某某手上的碎啤酒瓶头掉落后,掏出菜刀追砍王某乙。此时,王某甲被旦某甲抱住,并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兰某某到场后,兰某某持甩棍追逐持菜刀的姚某某,之后二人又对王某甲、高某某进行殴打。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王某甲、高某某带回派出所,张某某、兰某某以辅警的身份进入办公区再次对高某某进行殴打。案发后,张某某、兰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2处轻微伤,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1处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2处轻微伤,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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