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被原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0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宜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7日,张某乙、李某与王某某因工程款原因发生口角,双方斗狠相约到宜城市开发区猛狮工地打架,王某某邀约谢某某、何某、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李某乙等人,张某乙邀约张某丙等人,李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及马某某等人在宜城市楚都国际酒店集中,统一购买、发放棍棒。双方在宜城市猛狮工地北大门口相互对打,混战中谭某、任某某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城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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