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社区**仓库综合楼***室。因犯挪用资金罪,于1996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1997年5月20日被治安罚款200元;因吸毒,于1999年12月13日被强制戒毒四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10月22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于2003年12月11日被治安罚款2500元;因吸毒,于2004年4月8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被**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等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两次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朱某甲因土方工程与高某某(已判决)等人产生矛盾。2017年5月23日傍晚,朱某甲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指使他人前往杭州市萧山区**镇**家园小区朱某乙(已判决)的办公场所查看情况,并给在场的沈某某打电话扬言稍后要“见血”,警告无关人员离开。此后,朱某甲为斗殴组织多人在***浴场待命,同时驾驶车辆伙同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继续在**家园小区兜圈观察情况。高某某(已判决)、朱某乙等人在作出朱某甲已纠集人员准备斗殴的判断后,亦纠集人员准备斗殴。
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乘坐朱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在瓜沥镇政府附近路段行驶过程中,遭到高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故意撞击。期间,朱某甲判断将要与高某某等人发生斗殴,先后电话联系塘头湾朱某乙(另案处理)以及在***浴场待命人员,要求该部分人员到现场支援。车辆被撞停后,朱某甲、马某某先行下车持刀与高某某、朱某乙等多人互砍。张某某下车后,斗殴人员已追逐互砍至远处,张某某未参与双方人员的斗殴。后因朱某甲纠集的增援人员未能及时赶到,朱某甲、马某某被对方人员砍伤。经鉴定,朱某甲、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张某某系在陪同朱某甲到对方人员场所观察情况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朱某甲在纠集人员准备斗殴,随后的斗殴发生突然,且发生的时间地点均不在张某某的判断之内。斗殴发生时,张某某虽在现场,但未积极参与。综合上述情况,尚不足以判断张某某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参与实施,认定张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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