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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段**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2020年10月10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巴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0日,巴中市公安局将该案补查重报。

巴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方人员与刘某某一方人员在平昌县“音凰KTV”外发生斗殴。张某某见自己一方人员被殴打,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刘某某,让刘某某制止其一方人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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