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2日退回桐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4年4月期间,吴某某通过张某某向凌某某借款100万元,并于2014年7月31日由吴某某出具借条给凌某某,并写明由张某某为担保人。后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张某某通过他人将该100万借款归还给凌某某,凌某某随即将该借条还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与吴某某因经济上往来引起纠纷。2018年8月1日,张某某与凌某某商量后,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某履行债务,导致吴某某的资产被法院冻结。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本院申诉。
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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