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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东阳市**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单某某借款1万元给陈某某,约定只需要归还本金并让其写下一张3万元的借条和一张9万元的借条;2017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单某某借款5000元给陈某某,约定好只需要归还本金并让其写下一张2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出借人均为陈某某。2018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单某某商议,以借条14万的债务数额将陈某某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同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通知陈某某应诉,2018年6月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具传票通知陈某某,定于2018年6月27日就其与单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2018年6月14日陈某某报案称其被诈骗。2018年6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因单某某涉嫌犯罪,驳回原告单某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述行为,因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其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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