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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住嘉峪关市******大厦。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肃铭恪律师事务所牛晓玲律师。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20日,郑某某与嘉峪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嘉峪关市**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建**小区24#、25#楼、商铺、车库土建工程项目,项目开工后,郑某某因缺乏工程项目资金于2017年8月2日、8月28日、2018年1月24日分别向张某某借款1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共计2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月息2%,扣除利息后张某某实际向郑某某支付借款263万元。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峪关市**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代表及郑某某本人于2018年12月9日在**小区售楼部董事长办公室召开了工程结算会议,在会议上,张某某、郑某某协商后同意,郑某某从张某某处所借270万借款从张某某应支付郑某某的工程款中冲抵。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24日马某某等46人投诉**公司拖欠工资欠薪案件中嘉峪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资料中证实郑某某从张某某处所借270万借款已从张某某应支付郑某某的工程款中冲抵。张某某在明知欠款已冲抵工程款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3日将郑某某起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以(2020)甘027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隐瞒已将借给郑某某270万元借款折抵郑某某承建**小区24#、25#楼、商铺、车库工程款的事实,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张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借贷款关系真实存在,张某某在该借款未实际抵扣为工程款的情况下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认定其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该案系民事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决定不起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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