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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6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居住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门农民,住该村。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0日,付某某在张某某处借款5万元,出具6.5万元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至12月10日还清。2014年5月17日,付某某向张某某出具6.48万元借据一份,双方约定至2014年8月17日一次性偿还,月利2分。2014年6月11日,付某某在张某某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3分。2015年2月13日,借款人单某某和担保人付某某共同向张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6.5万元,利息2分,还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5日,单某某从张某某出借1.2万元用于抽回已向他人抵押的房照,并用于抵押该欠条。付某某先后四次偿还给张某某7万元(只约定偿还利息,未约定偿还哪笔债务或哪笔债务的利息),2016年6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以2014年1月10日债权债务关系判决张某某胜诉,2017年12月15日,付某某履行了该判决。2018年1月10日,以2015年2月13日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被法院驳回。2018年9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判决张某某胜诉。2018年1月16日, 2018年7月3日,张某某分别以2014年5月17日、2014年6月11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至甘南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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