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合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栋**室。张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重报;于2020年11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从刘某某处多次借钱用于工程建设,后因张某某不能还款,刘某某又从他人处得知张某某因欠钱被很多人起诉,财产被保全,担心自己要不到钱,遂告知张某某,自己也准备起诉张某某。2018年,刘某某、张某某二人对账算账,商量起诉的事情,因张某某欠很多工人工资,工人到处上访,压力很大,刘某某想尽快拿回钱款,二人预谋起诉的时候多增加钱款,待后期法院判决、执行到位后二人再分,各取所需。二人商定在起诉递交到法院的材料中虚增宿州**8号楼的外墙漆工程款项(该工程不是刘某某施工)以及5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条(五张借条一式两份,二人留存的借条上有签名备注“此借条无法律效力,仅作账用”),故刘某某在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欠其借款、工程款等共计1900.8万元,同时二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起诉款项判决生效执行到位之后,刘某某只拿300万元,剩下的1600.8万元要无条件退还给张某某。2018年7月28日,南谯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后下达皖1103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张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刘某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900.8万元。后南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30万元到刘某某账户,因刘某某未按二人事先约定的协议履行,二人多次商谈,直至2019年1月14日,二人再次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刘某某放弃法院未执行到位的570.8万元钱款,另外再给张某某300万元,宿州**工程张某某额外支付刘某某工人工资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与刘某某根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及工程款,签署了还款协议(协议中部分借款及工程款系伪造),刘某某以还款协议为据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后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以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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