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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7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青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青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从山东**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虚开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0万元。后青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虚开的4张发票做账用于增加公司进项成本,减少交税人民币10305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投案,并积极补交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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