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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10103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河南省**市**区**路**号**号楼**号,住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号楼**号楼**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7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是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天津**种苗有限公司系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是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

2016年12月,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荥阳、济源**收购一批苗木,其中移栽到公司下属的**基地各种苗木约3万余棵,移栽到公司下属的天津**基地各种苗木约1.4万余棵。苗木接收后,因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起挖、包装、运输、栽植、养护苗木等费用,未支付苗木款,公司财务不能入账,为规范财务账目,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安排下,赵某某找到陈某某要求代开发票。2017年7月4日、9月8日、2018年4月27日,李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青岛**苗木专业合作社和青岛绿化******专业合作社,在没有真实苗木购销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通过陈某某向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638900元。2018年3月22日,李某某利用自己控制的青岛**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没有真实苗木购销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通过陈某某向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天津**种苗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90000元。

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有虚开发票罪的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笔录、户籍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苗木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苗木供应商张某某有真实苗木购销关系,且虚开的发票金额与真实苗木交易金额相当,公司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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