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保定市**区的郭某某为报销运输费用,通过张某某让新乐市迅通、 汇运、禾佳货运服务中心负责人张某某为其虚开发票,共计10份513715元,后郭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某开票费用109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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