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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食品经销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2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拉尔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牙克石市**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通过QQ联系王某某(另案起诉)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约定按照价税金额的1.5%支付税点。王某某通过网名为“**”的QQ网友(未到案)花费人民币9000元购买价税金额人民币14287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某收到发票后核对发票名头及金额后邮寄给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仍多次帮助王某某邮寄发票,并将明知是虚开所得赃款多次在ATM机上取款。2019年4月5日,李某某给王某某购买的户名为马某某的银行卡号转款人民币21435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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