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绵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高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绵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两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840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少缴税款,联系他人以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向绵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号码46892040-46892044),金额427184.46元,税额12815.54元,价税合计440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对方支付开票费15100元。上述发票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2018年度成本附件入账。

2020年5月,绵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4000元。

2020年1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他人到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代开发票50万元,发票上购买方为绵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150000余元。 

2、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了少缴税款,联系他人以佛山市**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四川**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号码30287233-30287236),金额388349.52元,税额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对方支付开票费用6000元。上述发票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2018年度成本附件入账。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找他人到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代开发票40万元,发票上购买方为四川**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1000元。

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