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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栋**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8日再次移送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经营泸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后,购买开票公司为重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某甲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张,金额合计人民币611737.87元。案发后,张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全额补缴了所逃税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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