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新津县,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郸都区**镇**路**号** 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 年10 月25 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其经营的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材料未开票缺成本票,便电话联系微信名叫“李园飘”的为其开票,李园飘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再联系左某某,2019年5月8日,收到左某某以四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给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五张,价税合计462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