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4******** ,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公司账目记账需要,指使公司财务农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发票做账。2019年11月至12月,农某某通过QQ联系到票贩,共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票单位为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总金额为1567971元。2020年1月,农文龙将其中6份发票,金额共计594584.5元入账,其余发票尚未入账。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广西省南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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