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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凌海市**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住凌海市**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起,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黑山县**乡领导之托,为完成**乡“招商引税”指标,将凌海**有限公司、凌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引入黑山县**乡注册成立公司,并为其代开发票。经其介绍并按票面金额1.03%至3.2%不等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而后按票面金额2.8%或1.03%的比例向吴某某支付税款,通过吴某某让黑山县**服务部、黑山县**服务部等公司为凌海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吴某某让黑山县**商行、黑山县**经销部等公司向凌海**有限公司、锦州**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3组,金额185,472,584.06元、税额3099,110.25元、价税合计188,571,694.31元,实际认证抵扣税款2690,805.24元;共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7组,金额40,315,306.45元。经查,受票企业是在发生了真实的经营活动后,在未取得发票不能入账的情况下要求**乡的代开发票企业开具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中获利30余万元,案发后,已用于补缴税款。目前,税款已经全额缴纳入库,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上述事实有锦州鑫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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