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生产需要向黄岩西城某模具材料店购买模具材料,在与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材料店从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伍份, 发票金额合计498760.7元,税额计84789.3元,价税合计金额583550元,并于当月进行了抵扣。
2016年8月2日,台州市**模具厂补交增值税84789.3元,并缴纳滞纳金17551.39元 ;2019年1月22日,台州市英吉模具厂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84789.3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并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国税稽查材料、完税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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