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村**号,现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志刚木业板材加工厂。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临沂高新区**木业板材加工厂的实际负责人。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27日,张某某虚构面粉购销业务,通过临沂安泰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让临沂明宣面粉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金额733944.96元,税额66055.04元,价税合计800000元,后张某某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证人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对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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