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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不起诉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民身份号码:1201131961********本科文化程度,新疆**水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户籍地:天津市******小区****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春丽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焉耆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焉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新疆**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程某某、财务总监徐某某三人协商后,与巴州**物流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某达成协议,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由巴州**物流有限公司为新疆**水泥有限公司虚开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229张,价税合计:20644878.34,抵扣税款2045651.92元,其中包含**运输有限公司30份增值税发票,巴州**物流有限公司郭某某收取8%-9%的税点作为报酬,向巴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税费147万余元。2017年12月库尔勒市**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水泥有限公司发生实际运输业务,库尔勒市**运输属于一般纳税主体,未向新疆**水泥提供运输类增值税发票,故新疆**水泥有限公司与巴州**物流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巴州**物流有限公司向新疆**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0分,价税合计3036001.91元,抵扣税款300865.02元,向巴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税费258060.16元。

2、2017年11月,新疆**水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业务情况下让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8份,发票号码为:04858577、04858580、04858581、04858576、04858578、04858583、04858579、04858582,价税合计:789850元,抵扣税款:114764.52元,向张家口**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税费:6318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焉耆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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