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合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从2017年10月开始,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并全部抵扣,税款合计105503.14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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