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路**号,住清徐县**园**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铸造铁件、机械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788549225Q,生产经营地址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
2016年11月21日,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的情况下,接受文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货物名称生铁,金额427350.43元,税额72649.57元,价税合计50万元。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支付侯某某(另案处理)开票费4万余元。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已在清徐县税务局认证、抵扣。
2020年9月10日,清徐县**机械有限公司在清徐县税务局输进项税转出72649.5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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