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照**制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号,住莒县**镇镇驻地日照**制衣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单位日照市**制衣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实际控制人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等。现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犯罪嫌疑单位日照市**制衣有限公司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通过他人虚构从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购进棉纱等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并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185169.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日照市**制衣有限公司从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584100元,税额84869.25元。
2.2015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日照市**制衣有限公司从鄢陵县**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690300元,税额100300.02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在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交抵扣税款185169.27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回违法所得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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