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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三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7年开始,尹某甲为了获取非法暴利,通过出资并幕后操控方式,在上海市注册多家空壳公司,指使尹某乙、金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人运作空壳公司,后在有实物贸易的上、下两家公司之间插入“上海*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乙国际贸易有限司”等空壳公司,进行虚假贸易并产生大额虚假的交易量,用来蒙蔽税务机关,从而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以及申领大量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在完成“增量增版”至百万元版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尹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何某某、李某乙等人,利用*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18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1317677823.65元,税款211488452.28元,其中抵扣税款193256200.01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三门县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是明知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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