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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5********,汉族,大专文化,在赵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吴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一批涤棉布加工后销售给仙居**厂,该厂要求吴某某提供发票,吴某某因无法开具发票,便委托上家张某某开具。后张某某在明知他人与仙居**厂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为该厂开具发票共10份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开票单位为安阳市**公司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共计129812.88元;开票单位为山西**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额共计27005.3元。经河南省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实,上述8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019 年9月3日15时许,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接受讯问。同日张某某来到杭州铁路公安处绍兴站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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