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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同年10月18日至11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间,利用其实际经营的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北京飞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巴吉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张,用于进项税记账抵扣,涉案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28万余元,涉案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74万余元。

2018年4月至6月,东城区税务机关就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调查。张某某配合调查工作,涉案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分次将有关发票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随当月月报申报时补缴了有关税款。后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8月22日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于同日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到案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及时将有关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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