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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以金某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成立或购买上海铎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镰渡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茗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庚辅实业有限公司等40多家空壳公司,从山东、浙江等地虚购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81707573.18元,税额人民币46339127.02元,再向山西、河北、上海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23979977.2元,税额人民币27843200.9元。

2018年下半年以来,张某某明知金某某的公司从事犯罪活动,仍为金某某的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先后10次为金某某到税务部门领取上海庚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穗穆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张某某为金某某开户的上海笛溢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78.76万元,税额人民币66.58万元;上海庚辅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684.50万元,税额人民币193万余元。

2019年12月2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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