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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1********,系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如东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犯罪嫌疑人霍某某介绍从辽宁省盖州市**丝绢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犯罪嫌疑单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3210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442758.5元,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单位**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如皋市税务局出具的**公司抵扣证明、缴税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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