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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大专,群众,**商贸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东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2月25日、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已起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中间人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东营维克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枭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张,价税合计19206822.86元,税额2649216.96元。2、2019年5月27日、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秦某某(已起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中间人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从东营维克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硕泓堂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张,价税合计10059829.43元,税额1157325.55元。

本案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交由我院审查,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东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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