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4********,系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九江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经营青岛**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联系到蒋某某(已判决)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蒋某某支付价税合计10%的开票费。后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7126.78元。后青岛**有限公司将上述4份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67126.78元。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2017年5月18日,苗某某在经营青岛**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通过张某某联系到蒋某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蒋某某支付价税合计9%的开票费。后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9308.14元。后青岛**有限公司将上述3份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49308.14元。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3.2017年6月6日,张某某在经营青岛**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通过张某某联系到蒋某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蒋某某支付价税合计9.5%的开票费。后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合计人民币63751.21元。后青岛**有限公司将上述4份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63751.21元。案发后,青岛**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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