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司的经理,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资金回流等手段,通过张某乙(未到案)让岳阳**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票面金额1081500元,税款157141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张某甲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公安机关暂扣了佛山市顺德区**公司税款157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黄宝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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