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勘,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任职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清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明知其公司与广州市**清油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接受广州市**清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2019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