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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中专文化,住揭西县**镇**大道。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嫌疑,于2017年5月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7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等,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期间,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2018年2月11日、2018年5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应当知道揭西县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揭西县集某贸易有限公司、揭西县资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出租其名下物业揭西县**镇**大道**路**住宿**楼给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场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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