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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9********,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7日至7月7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自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2日)。

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出资安排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四人于2017年5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分别有李某甲、侯某某、李某乙担任三家公司的企业法人。2017年8月刘某某安排张某某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接收来自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的增值税发票分别为13份、11份、11份,共35份,涉案发票金额为34828919.77元。之后又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向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40份,金额合计13498099.85元,税额合计2294676.95元,价税合计15792776.8元;虚开增值税发票110份,其中作废发票1份,正常109份,金额合计10834600元,税额合计1841882元,价税合计12676482元;虚开增值税发票109份,金额合计10834600元,税额合计1841882元,价税合计12676482元。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0份,涉案发票金额2999996.8元,税务435896.95元。张某某在刘某某的指使下,明知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仍通过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的资金流转,并接收上海**实业有限公司3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认证。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向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并予以认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木萨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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