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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沭阳县**木业制品厂投资人兼实际负责人,住沭阳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其实际经营的沭阳**木业制品厂名义向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0万元,税额217948.7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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