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现居地:济南市莱芜区******村**东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刘某某借用**公司的资质承包莱芜市***公墓工程,该项目具体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体负责。因和**公司进行结算需提供增值税发票,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联系某某40岁左右,**口音的中年男性(身份不详),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发票5张(票面金额492558.61元,税额78809.39元,价税合计571368元),并支付现金4万元左右的开票费。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涉案的税款已经补缴,税款损失已经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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