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采购员张某某在路桥钢材市场二排靠西第三间摊位向一摊主购买模具钢,在与福州****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由福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合计为189441.6元,价税合计1303804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上述发票用于公司申报抵扣。
2019年9月、10月,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补交了增值税、滞纳金等。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有户籍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申报认证结果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完税证明、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且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园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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