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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初中文化,宁波市鄞州**工作,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按票面金额的7%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了**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4份,税额共计67128.2元,税价合计462000元,该发票均已用于抵扣。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补缴了上述税款。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全额补缴国家税款及罚金、滞纳金,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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