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后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一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介绍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通过赵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处以湖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62112.1元,税额137937.9元,后河北**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37937.9元,案发后,该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2、2018年6月至同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赵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处以湖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1030689.66元,税额164910.34元。后河北**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164910.34元,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