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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烟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开发区**花园小区**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烟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于2014年12月30日到2016年3月18日期间,明知公司与烟台***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但为了达到可以少交税款的目的,通过公司员工刘**和公司代账会计李某甲(另案处理)安排从李某乙(另案处理)控制的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为烟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张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为1538288元,税额为223511.86元。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系自首。案发后烟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223511.86元,滞纳金和附加30549.73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疫情期间,张某某实际控制的烟台*****设备有限公司响应政府号召,研发口罩生产设备,为区内医疗物资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捐赠款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补缴税款等相关款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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