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县**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三人实际控制西峡县**公司等三家公司,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808278.01元,税额2687407.2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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