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张某某因其所承包工程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账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唐某某处以开票金额8%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6组,金额为1397445.28元,税额为237565.72元,价税合计1635011元,该16组发票已全部下账抵扣税款。2018年税务机关调查期间,张某某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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